大家了解债权债务的种类有民间借贷、个人债务、企业债务、金融债务……这一系列的种类,那样关于企业债权债务你知道多少呢?下文将要为你带来的就是关于企业债权债务剖析,期望对你有所帮助。
企业债权债务剖析
1、分企业的性质。
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我们的独立财产,其实质占有、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分公司也无公司章程。分公司设立程序与公司设立程序也不相同。这类特征决定了分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不具备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对此《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但分公司有经营资格,可以我们的名义独立订立合同。《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分公司也可以我们的名义参加诉讼,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2、分公司债务与总公司关系对于分公司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债务,总公司是要承担有关责任的,但具体怎么样承担责任?各地法院处置不尽统一。
主要分一下几类:
1.总公司独立承担责任。总公司直接为被告,分公司所产生的债务直接由总公司承担。
2.总公司承担补偿责任。以分公司与总公司为被告,在分公司不可以承担所负债务时,总公司承担补偿责任。
3.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以分公司与总公司为一同被告,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4.分公司直接承担责任。法院审判中只有分公司作为被告人,总公司不参加诉讼。但在实行过程中,若分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他们还可申请实行总企业的财产。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实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8条明确的规定,“被实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可以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实行人。”总之,对分公司产生的债务,只须没过诉讼时效总公司最后还是要承担分公司债务的。这也是《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目的所在。
3、总公司债务与分公司关系对于总企业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因为分公司不具备独立的财产,其财产是总公司所有,因此,在总公司直接学会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可用分企业的财产偿还总企业的债务。这一点虽没直接的法律规定,但可依据公司法的规定直接推理出来。
4、分企业的债务与其他分企业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实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8条规定:“被实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可以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实行人。企业法人直接营运管理的财产仍不可以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实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可见,总公司下有多过分企业的,其中一个或几个分企业的债务,其自己财产不足清偿的,可由总公司清偿,总公司直接学会的财产也不足清偿的,可用其他分企业的财产来清偿该分企业的债务。
5、设立分公司不成立时债务问题公司设立分公司因缺欠法律要件或违法,而导致分公司不成立的,这个时候不合法的分公司所产生的债务,由设立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