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有规定,国内的法定退休年龄是男60周岁, 女50周岁。超龄劳动者就是那些超越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从事劳动的职员。在国内超龄劳动者是一个人数庞大的群体, 是劳动力市场的要紧组成部分。因为在身体机能、职业技能、文化程度等方面都存在劣势, 很多的超龄劳动者没办法跟年富力强的适龄劳动者角逐, 只能从事一些条件差、待遇低的工作。在这种身体条件和劳动条件下,超龄劳动者也更易在工作过程中遭到身体伤害。
就超龄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而言, 怎么样在发生工伤的状况下对之进行救济是一项具备典型性和紧迫性的问题。具体来讲, 这包含两个层次: 第一, 超龄劳动者能否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第二, 在认定为工伤后, 超龄劳动者可以获得何种救济。就前一个问题而言,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的规定, 劳动关系的存在是进行工伤认定的首要条件, 但如前所述, 超龄用工关系是不是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各地的态度并不同,这直接影响到社保部门会不会受理超龄劳动者的工伤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曾在 2010和2012年两度对超越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作出《回话》, 明确超龄务工农民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尽管《回话》在一定量上促进了法律适用的统一, 但这两项《回话》只具备个案效力而且只针对超龄务工农民。故而, 超龄劳动者可否申请工伤认定, 在实践中仍然存在较大的争议。后一个问题而言, 国内现行的社会保险规范原则上不支持用人单位给超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现在比较常见的做法是, 超龄劳动者在认定工伤后, 参照工伤保险待遇向用人单位倡导赔偿。对超越退休年龄后没有办理退休,且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两个方面论证工伤保险作为劳动保护,在社会保险没衔接上的状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对该案中的当事人进行保护。
那样企业在用超龄职员时,怎么样就将我们的用工本钱和风险减少到最低呢?国内劳动立法应当突破劳动关系对工伤保险主体的限制, 允许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现在, 国内部分区域已经拓展了超龄从业职员参加工伤保险的试点工作, 为超龄工伤救济开辟了新的路径,企业也在决定用超龄职员时,也需要积极知道当地有无超龄从业职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如有要准时申请缴纳,如此不只能有效保护超龄从业职员发生工伤时能有所保障,也能有效地减少企业的用工本钱和风险。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